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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姚亮亮、宋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姚亮亮,宋玉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2民初34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代表人崔华伟,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继涛,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亮亮。被告宋玉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与被告姚亮亮、宋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王继涛、被告宋玉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亮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诉称,姚亮亮于2014年11月19日向广发银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双方于2014年12月10日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所涉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金额为25万元,合同约定姚亮亮于2014年12月10日起每月25号等额还本付息。广发银行在2014年12月10日将贷款款项打入姚亮亮账户。姚亮亮自2015年10月25日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本息。被告宋玉香与姚亮亮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告宋玉香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姚亮亮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广发银行的利益,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姚亮亮、宋玉香偿还广发银行本金199449.29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完全清偿完毕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姚亮亮、宋玉香承担。被告姚亮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宋玉香辩称,贷款合同上宋玉香签字了,但是放款宋玉香不知道,钱宋玉香也没用,是姚亮亮用了。银行通知还款的时候宋玉香才知道,知道后宋玉香就与姚亮亮离婚了,离婚后孩子由宋玉香抚养,宋玉香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如果有能力会偿还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姚亮亮向广发银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用于生产经营,2014年12月10日,广发银行与姚亮亮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一份(宋玉香也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5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固定月利率1.5%,合同约定姚亮亮于2014年12月10日起每月25号等额还本付息。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贷款条款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合同第五条规定:借款人未按本条款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广发银行有权宣布本条款项下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当日,广发银行向姚亮亮发放了25万元借款,姚亮亮已按约偿还本金50550.71元及利息32678.62元,但自2015年10月25日开始欠付本息,截止2015年10月25日尚欠本金199449.29元及利息未还,故引起诉讼。另查明,姚亮亮与宋玉香于2015年10月22日协议离婚。以上事实,由广发银行提供的生意红卡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银行个人对账单、姚亮亮及宋玉香的身份证、姚亮亮与宋玉香的结婚证,由宋玉香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在卷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姚亮亮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剩余借款199449.29元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广发银行要求姚亮亮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因该笔借款发生在姚亮亮与宋玉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广发银行要求宋玉香承担连带偿还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姚亮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姚亮亮、宋玉香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199449.2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5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欠款履行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9元,减半收取2394.5元,由姚亮亮、宋玉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