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821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赵向林与薛宁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向林,薛宁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821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赵向林,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宁昌,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向林申请执行薛宁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二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薛宁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台大道分理处的账户(账号62×××7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保平审判员 张 虎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