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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821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赵向林与薛宁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向林,薛宁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821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赵向林,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宁昌,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向林申请执行薛宁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二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薛宁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台大道分理处的账户(账号62×××7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保平审判员  张 虎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