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3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强、陆玉凤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强,陆玉凤,巴彦淖尔市恒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646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张强,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被告陆玉凤,女,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被告巴彦淖尔市恒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强、陆玉凤、巴彦淖尔市恒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张强、陆玉凤、巴彦淖尔市恒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利华人民陪审员  周觉军人民陪审员  宋建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邓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