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姜秀英与被上诉人俞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秀英,俞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民终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秀英,女,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春,男,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上诉人姜秀英因与被上诉人俞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山屯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开庭传票合法传唤,上诉人姜秀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姜秀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玉红审 判 员 张紫微代理审判员 于晓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