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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姜秀英与被上诉人俞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秀英,俞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民终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秀英,女,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春,男,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上诉人姜秀英因与被上诉人俞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山屯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开庭传票合法传唤,上诉人姜秀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姜秀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玉红审 判 员  张紫微代理审判员  于晓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