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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2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邓春丽与李方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春丽,李方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250-1号申请执行人邓春丽,女,汉族,1982年1月25日生,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李方舟,男,197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449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邓春丽与被执行人李方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方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方舟所有的车牌号为川RL82**、川RF01**两辆小型轿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