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2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邓春丽与李方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春丽,李方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250-1号申请执行人邓春丽,女,汉族,1982年1月25日生,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李方舟,男,197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449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邓春丽与被执行人李方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方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方舟所有的车牌号为川RL82**、川RF01**两辆小型轿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