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玉林与阮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印发份数:打字:校对:(次)封发日期:年月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00043号原告:王玉林,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双溪村潘家庄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79********。被告:阮国峰,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汪溪办事联合村众村*组**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77********。原告王玉林与被告阮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并将上述情形依法告知了原告,原告既不同意撤诉,也不能协助法院将传票等应诉材料直接或留置送达给被告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同时又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的相关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林起诉被告阮国峰,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6000元,属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之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林的起诉。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俞宏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