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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661号原告姜某,男,生于1985年9月22日,汉族。被告黄某,女,生于1988年8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审判员 罗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娅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