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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民初字第0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潘积能与杭州耀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积能,杭州耀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2150号原告:潘积能。被告:杭州耀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积能诉被告杭州耀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潘积能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耀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积能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积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潘积能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彭小梅人民陪审员  施伯华人民陪审员  张伟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腾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