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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炎诉大庆庆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炎,大庆庆州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323号原告赵炎,男,汉族,现住肇州县。被告大庆庆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九度阳光售楼处),现住址肇州县八厂西街路南2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炎与被告大庆庆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炎与被告大庆庆州房地产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