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诉被告谢国林、陈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谢国林,陈建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365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负责人边文华,主任。被告谢国林。被告陈建英。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诉被告谢国林、陈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谢国林、陈建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