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汤欣怡与湖南德盛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567号申请执行人汤欣怡,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德盛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16号全州大厦403、405房。法定代表人张良中,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汤欣怡与被执行人湖南德盛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5)第12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班工资1000元及二倍工资13226.16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13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德盛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433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德盛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戴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