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4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季荣根与金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荣根,金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4150号原告:季荣根。被告:金晶。原告季荣根诉被告金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金晶归还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荣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日和2011年6月2日,被告金晶向原告季荣根分别借款人民币100000元、50000元,各出具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原告因自需资金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季荣根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季荣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金晶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季荣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詹 强人民陪审员 赵静慧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