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高亚荣与被告金福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亚荣,金福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4民初774号原告高亚荣,河北省滦平县人。被告金福中,河北省滦平县人。原告高亚荣与被告金福中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亚荣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慧新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亚荣、被告金福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亚荣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金炳秀,现年五周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且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有时动手殴打原告,经原告多次劝说,但被告根本不改正。被告还经常赌博,平时也不干活挣钱。原告一劝说,被告就和原告生气并有时打原告。2013年5月左右时,双方生气后原告便离家出走了,期间双方也没有任何联系,被告也没有找过原告,现双方分居已经两年多。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金炳秀由被告抚养监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出示如下证据材料:北京郦城易居装饰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证明原告在此上班已经两年。被告金福中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被告金福中辩称,对于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有异议。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生育女儿金炳秀。自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开始同居。2003年原告被人骗到东北传销,也是被告去给领回来的,后来又一同出去打工。2003年腊月原告做了一次引产手术。对于原告说婚前缺乏了解被告不承认,从2002年至2006年原、被告相识已有四年时间。对原告说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还经常吵架动手打原告不认可,婚后原、被告的感情很好。对原告说被告经常赌博,平时也不干活挣钱不认可。2006年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就给别人卖肉挣钱,后来又到北京自来水公司打工3年,当时原告和被告一起去的,直到2012年原告说给别人打工挣钱少,就说借钱自己干,后来原、被告在零点超市租个摊位卖肉,到年底亏了3万多块钱,原告就说被告赌输钱了。在2012年底到2013年4月份,原、被告因为这事拌嘴,又因原告在网上跟人聊天,双方发生争吵动了手。2013年9月2日,被告发现原告离家出走,之后就去原告亲戚家问,也去派出所报案,都没能联系到原告,过了2个多月原告回来了,由原告的大哥、二哥和嫂子给调解说协议离婚,但未说成,这种情况下原告把孩子搁家就走了,从2013年12月到现在都没回过家也没看过孩子,打电话也不接。被告不同意跟原告离婚,孩子太小,没办法抚养。被告金福中当庭未出示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告高亚荣与被告金福中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6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金炳秀,现年五周岁。2013年9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12月原告去北京打工,期间原、被告婚生女儿金炳秀,由被告金福中抚养照顾。2016年2月26日,原告高亚荣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金福中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均系离异后再婚。原告高亚荣主张被告金福中赌博、并殴打原告,被告金福中不予认可,原告高亚荣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诉辩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四年后登记结婚,婚前相处时间较长,进行了较为充分的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生育一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较长,也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被告赌博及殴打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金福中不予认可。因原告高亚荣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原、被告均系再婚,且婚生女儿尚幼,原、被告更应珍惜婚姻家庭生活来之不易,对于婚生女儿金炳秀更应尽到抚养教育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亚荣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高亚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慧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杰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一、判决主文引用的相关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前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与一审诉讼费相同。如不能按期预交上诉费,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三、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上诉期满后,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庭予以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判决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