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罗思曦与重庆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思曦,重庆皇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766号原告:罗思曦,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兰明云,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皇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79080T),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102号3幢负1层9号。法定代表人:邓兰容,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顺祥,重庆国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经审查查明,原告罗思曦与被告重庆皇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2016年3月15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于同日通知其补交诉讼费用,在规定时间内,原告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罗思曦不交纳诉讼费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思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覃术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春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