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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1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胡武汉与吴连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武汉,吴连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95号原告胡武汉。被告吴连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武汉诉被告吴连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武汉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武汉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胡武汉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陈振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后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