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胡武汉与吴连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武汉,吴连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95号原告胡武汉。被告吴连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武汉诉被告吴连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武汉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武汉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胡武汉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陈振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后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