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特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与董宏刚、朱惠丽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董宏刚,朱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特字第0002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路**号。负责人:俞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段秀,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申请人:董宏刚。被申请人:朱惠丽。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52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名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