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翠兰诉宫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兰,张艳丰,宫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966号原告赵翠兰,女,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张艳丰,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宫秀梅,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翠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津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约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已减半)由原告赵翠兰负担。审判员 张会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美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