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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翠兰诉宫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兰,张艳丰,宫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966号原告赵翠兰,女,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张艳丰,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宫秀梅,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翠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津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约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已减半)由原告赵翠兰负担。审判员  张会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美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