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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凌楚雄与龙南县润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楚雄,龙南县润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535号原告凌楚雄,男,1966年12月17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龙南县,现住龙南县。被告龙南县润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龙南县金水大道演教寺桥旁边,电话:3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733892747B。法定代表人何京华。委托代理人张人海,系该公司常务副总,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黄家璋,系该公司客服部经理,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楚雄���被告龙南县润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万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五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