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执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与罗接娣、林训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罗接娣,林训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223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梁明珍,行长。被告罗接娣,女,1962年4月2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林训富,男,1958年5月1日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与被告罗接娣、林训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4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罗接娣、林训富银行存款4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450000元的担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训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