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民初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175号之一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4年2月7日出生。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58年2月2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0年8月2日出生。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5年3月初,被告王某某因经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28万元,并口头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张某某先后分别通过李某甲和李某乙的账户给被告王某某汇款共计28万元,到期未还。要求判令被告王某某和李某某归还欠款28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起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归还借款,无证据证明其与二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也即张某某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军林审 判 员 王忠文人民陪审员 郭培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方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