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左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5刑初26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无职业。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2月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6)第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资晓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左某窜至武汉市汉阳区闽东国际小区,趁李某不备,从其外套口袋内扒得价值人民币3392元的iphone616G手机1部。案发后,被告人左某将手机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1400元,用于吸食毒品。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左某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失主李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物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左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扒窃他人价值人民币3392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某曾因犯罪被判过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左某因吸毒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