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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民终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孙军荣与彭乃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军荣,彭乃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终5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军荣。委托代理人宋文绪,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彭乃秋。委托代理人袁英范,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德贤,邓州市花洲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军荣与上诉人彭乃秋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孙军荣、彭乃秋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预收的二审诉讼费4400元,退还上诉人孙军荣1600元,退还上诉人彭乃秋2800元。审判长  王邦跃审判员  窦丁平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