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开封市中创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中创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王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禹民初字第786号原告开封市中创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法定代表人黄振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静,该公司人事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涛,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原告开封市中创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诉被告王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2015年10月13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静、被告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被告入住原告所管理的中大义乌商贸城住宅小区后,双方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交纳协议,约定已交房的业主应一次性交纳全年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自第二年物业费到期之日十日内乙方应缴纳全年度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故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欠交2012年4月7日至2015年8月31日的物业费3814元。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交纳物业费3814元、滞纳金7808.61元,共计11622.61元。被告辩称,被告房屋外悬挂的空调有噪音,严重影响休息,原告一直未予解决。此外,原告还存在其他服务不到位之处。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31日,王涛从开封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购买中大商贸城住宅楼3号楼1单元401室房屋一套。2010年4月6日,王涛在钥匙/资料/签收表上签字确认收到业主手册、商品房交接验收表。业主手册第九页:“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第3条第(5)款,业主如果未能在规定的付款日期内缴付应付管理费,则物管公司将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并收取附加费用:(a)每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收取时间为应付款日起至实际付款日”。当日,王涛作为乙方同甲方中创公司签订《费用交纳协议》,约定:“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自首期交房之日起两年内,甲方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收取下列费用,两年后根据国家物价实际情况可进行调整。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住宅)0.32元/㎡·月;单元楼梯道声控灯电费:2元/月·户;电梯运行费:0.2元/㎡·月。三、已交房的业主应一次性交纳全年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自第二年物业费到期之日十日内乙方应缴纳全年度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2011年4月17日,被告王涛交纳3#401室2011年4月7号至2012年4月6号物业费439元和声控灯、电梯电费299元。2012年4月23日,开封市中大义乌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住宅小区物业费调整的意见。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同意自2012年5月1日起,中大义乌商贸城住宅物业费收费由每平方0.52元(含电梯费)调整为每平方0.68元(含电梯费)。另查,王涛所居住的房屋面积为114.41㎡。以上事实有业主手册、费用交纳协议、收款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使用人登记表及原、钥匙/资料/签收表、意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从本院查证的事实来看,原、被告签订了费用交纳协议,被告曾交纳了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12年4月6日的物业服务费,视为被告接受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故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也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且双方约定,自第二年物业费到期之日十日内乙方应缴纳全年度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原告主张被告欠交2012年4月7日至2015年8月31日的物业费3814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噪音影响其正常生活问题,如其有证据,可另案主张。至于原告请求的滞纳金,双方因噪音问题存在争议,且尚无定论,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涛向原告开封市中创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交纳2012年4月7日至2015年8月31日的物业费3814元。二、驳回原告开封市中创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开封市中创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王涛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传付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人民陪审员 齐景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孙雪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