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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776号原告李某,女。被告袁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珊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凤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