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776号原告李某,女。被告袁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珊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凤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