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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7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金鲸服装厂与上海宜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鲸服装厂,上海宜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7133号原告上海金鲸服装厂,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徐善强。被告上海宜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朱怀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鲸服装厂诉被告上海宜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金鲸服装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6.69元,由原告上海金鲸服装厂负担。审判员  金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晓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