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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3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孟令阳诉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信实农贸综合批发市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阳,盘锦市兴隆台区信实农贸综合批发市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35号原告:孟令阳,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信实农贸综合批发市场,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负责人:梁庆怀,该市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阳诉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信实农贸综合批发市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令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孟令阳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亚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姜永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