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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告程富强与被告任玉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任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591号原告程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程某意欲私下协商处理纠纷,故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任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庆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