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告程富强与被告任玉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任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591号原告程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程某意欲私下协商处理纠纷,故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任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庆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