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02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许亚萍与殷国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亚萍,殷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50号原告许亚萍,女,汉族,生于1993年11月7日。委托代理人盛长兰,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17日。(系许亚萍之母)被告殷国栋,男,汉族,生于1993年8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亚萍与被告殷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亚萍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亚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6元,由原告许亚萍承担。审 判 长 :余富海审 判 员 :李浩清人民陪审员 :卜明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 晏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