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申执张��、郑新全、郑新海、朱永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张涛,郑新全,郑新海,朱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张涛,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郑新全,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郑新海,女,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朱永红,女,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查明,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建筑面积93.3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为张涛、郑新全、郑新海、朱永红共同所有。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张涛、郑新全、郑新海、朱永红共同所有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建筑面积93.3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二、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运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仕超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川0302执189号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涛、郑新全、郑新海、朱永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川0302执18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停止办理被执行人张涛、郑新全、郑新海、朱永红共同所有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兴路70号东方·尚城2栋1-14号、建筑面积93.3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2012091903268号成套住宅的过户登记手续。附:(2016)川0302执189号执行裁定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