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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8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张天贵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张天贵,朱其,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张天贵,朱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8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海大道8号1层,组织机构代码:68167087-7。法定代表人徐道春。被执行人张天贵,男,1982年4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被执行人朱其,男,1982年6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天贵、朱其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天贵、朱其支付代偿款90626.4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01元、律师代理费5430元、申请执行费134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天贵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但该车辆一时难以查找。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天贵、朱其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张天贵、朱其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张天贵、朱其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8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