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淑琼与广州诗佩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2016民初112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淑琼,广州诗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123号原告:黄淑琼。被告:广州诗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新大街2号AB、C楼自编A605。法定代表人:廖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淑琼诉被告广州诗佩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淑琼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黄淑琼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佘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