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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董典城与袁田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典城,袁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董典城,男。被执行人袁田,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典城与被执行人袁田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袁田履行5000元后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长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