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衡南县国土资源局为与被申请人黄昌作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衡南县国土资源局,黄昌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422行审6号申请人衡南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黄金路。法定代表人贺遵元,局长。委托代理人蒋章军,男,该局执法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佳,男,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黄昌作,男,195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申请人衡南县国土资源局为与被申请人黄昌作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立案审查申请,请求对其作出的南国土资法监字(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黄昌作未经批准于2015年12月8日擅自在宝盖镇桥头湾村十五组占用耕地(基本农田)144m²建住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和《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国土局分别于2015年12月9日、2015年12月31日向被申请人黄昌作送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黄昌作立即停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申请人国土局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申请人黄昌作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黄昌作在15日内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在15日内拆除建房基脚和其他设施。申请人国土局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申请人黄昌作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申请人黄昌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申请听证也没有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国土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黄昌作作出了南国土资法监字(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黄昌作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房屋基脚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对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144m²按45元/m²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仟肆佰捌拾元整,并于2016年1月20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了被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黄昌作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决定,申请人国土局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申请人黄昌作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本院认为:申请人国土局对黄昌作作出的南国土资法监字(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南国土资法监字(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仲元审判员 陈三平审判员 许志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