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均臣诉被告王晓晖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均臣,王晓晖,张跃宝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88号原告张均臣,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晓晖,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张跃宝,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均臣与被告王晓晖、张跃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海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韩雅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