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娟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293号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孙娟,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续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孙娟名下银行存款21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李志国人民陪审员 芦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范学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