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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亮平与浙江中宇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平,浙江中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997号原告刘亮平,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煤气化加乐泉矿项目部)职工,住古交市。被告浙江中宇实业有限公司(太原煤气化加乐泉矿项目部),住所地太原市煤气化院内。法定代表人高立存,经理。委托代理人雷萍玲,女,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住太原市煤气化院内。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2014年9月7日原告到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煤气化加乐泉矿项目部)工作,工作岗位为井下掘进队带班长。2014年9月10日23时许,原告在井下工作面上倒移绞车时,因钢丝绳断裂,原告摔倒在地,后原告被送往古交矿区总医院镇城底分院救治。2015年5月11日古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2015年7月23日太原市劳动局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伤残8级。原告疗伤期间,被告先后支付原告45700元。古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11月30日作出古劳人仲裁(2015)第31号仲裁裁决,裁决被告实际支付原告各项费用195980元,原告不服。现原告刘亮平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50元,必要的营养费3510元,误工费(停工留薪工资)57194.2元,陪护费77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4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913.6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20107.82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8633.04元,共计336608.68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49500元,实际赔偿原告289108.6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陪护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75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的45700元,实际应支付211800元。该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付50000元,剩余款161800元,于2017年1月30日前付6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5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付51800元。二、被告将以上约定款项支付原告后,双方不再因本次工伤事故发生任何纠纷。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亮平减半负担5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亮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慧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