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谭某诉韩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001号原告谭某,女,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韩某,男,1967年6月24日生,朝鲜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道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