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5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唐诗贤诉被告邓红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诗贤,邓红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5民初463号原告唐诗贤,男。被告邓红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诗贤诉被告邓红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己给付所欠款项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诗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诗贤负担。审判员 徐传模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