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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凯新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捷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凯新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捷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24号原告深圳市金凯新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下村社区第三工业区12号。法定代表人何志良。被告深圳市捷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薯田埔社区金海淘工业园第一栋。法定代表人吴彩玲。关于原告深圳市金凯新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捷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凯新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凯新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卫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壬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