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2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何某1诉被告鲁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922民初229号原告何某某,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人,务农。诉讼代理人董某1。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鲁某某,曾用名鲁某2,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人,务农。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素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董某1、被告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2002年6、7月份,原、被告认识恋爱,于2002年8月10日自愿登记结婚。2003年9月8日共同生育长子鲁某3;2005年4月9日共同生育次子鲁某4。因为原告从小右眼失明,婚后被告一直在心里看不起原告,有事无事都会对原告横加指责,甚至大打出手。被告还有赌博恶习,原告偶尔说上几句,被告就辱骂和殴打原告。无休止的吵打,双方都认为无法共同生活,因此多次协商离婚,并两次经幸福镇司法所调解达成离婚协议,但两次都因为被告反悔未能办理离婚登记。原告只有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长子鲁某3由被告抚养,次子鲁某4由原告抚养,互支付对方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原告何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在法庭上承认多次殴打原告且有赌博的恶习,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应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共同生育的孩子原告与被告一人抚养一个,各自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放弃分割,因此债权不应该由原告负担,被告鲁某某辩称:结婚的前几年原、被告根本不吵架,四五年前因被告帮老板找小工,被告找的小工有男有女,原告就怀疑被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但是事实上是原告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还带别的男人到家里睡,被被告抓到,因此被告打了原告两三次。被告爱赌博是事实,原告干涉,双方发生争吵,原告到赌博场骂被告,被告就打了原告亦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离婚两个孩子要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每个孩子500元的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但是,假如原告不支付孩子抚养费,被告不同意离婚。综合双方诉辨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离婚?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如何分割、偿还?原告何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当庭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自然身份信息;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8月10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3.离婚协议书二份,欲证明原、被告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5年3月24日、2015年8月25日两次到云县幸福镇法律服务所协议离婚,并且达成离婚协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2、3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鲁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当庭提供以下证据:户口簿一份,欲证明被告鲁某某,曾用名鲁某2的自然身份信息及原、被告于2003年9月8日共同生育长子鲁某3;2005年4月9日共同生育次子鲁某4。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2002年6、7月份认识恋爱,于2002年8月1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3年9月8日共同生育长子鲁某3;2005年4月9日共同生育次子鲁某4。近5年来,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常发生争吵,在争吵中被告曾动手打过原告。被告有赌博恶习,原告规劝被告,反而遭到被告辱骂和殴打,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之后,原告未能正确处理好与其他男子的关系,致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2015年3月份,原告独自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回过家。期间,原、被告多次协商离婚,并于2015年3月24日、2015年8月25日两次到云县幸福镇法律服务所协议离婚,并且达成离婚协议,但因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双方未能办理离婚登记。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鲁某某的婚姻关系。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大房子一间3格、厨房一间2格、洗澡间一格、拖拉机一辆、摩托车一辆;夫妻共同债务有3万余元;夫妻无共同债权。就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离婚?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如何分割、偿还?本院对案件争议焦点评析如下: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为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加之原告回娘家后,1年多未回家居住。在此期间,夫妻双方互不沟通,互不尽夫妻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况且原、被告两次曾到云县幸福镇法律服务所协议离婚,并且达成离婚协议,故应依法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儿子鲁某3、鲁某4,在原告回娘家后均与被告生活,孩子由被告鲁某某抚养,对孩子的今后的教育及健康成长更为有利。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何某某应支付鲁某3、鲁某4抚养费,至鲁某3、鲁某4年满十八周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如何分割、偿还,原、被告在庭审意见一致,即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儿子鲁某3、鲁某4由被告鲁某1抚养,原告何某1每月支付鲁某3、鲁某4抚养费各人民币250元,至鲁某3、鲁某4年满十八周岁。原告何某1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鲁某3、鲁某42016年3月份至12月份的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从2017年至2021年原告何某1在每年的8月30日前支付鲁某3、鲁某4当年抚养费人民币6000元;从2022年至2023年原告何某1在每年的8月30日前支付鲁某4当年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三、原告何某1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被告鲁某1有协助的义务。四、夫妻共同财产:大房子一间3格、厨房一间2格、洗澡间一格、拖拉机一辆、摩托车一辆,被告鲁某1所有。五、夫妻共同债务有3万余元,由被告鲁某1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何某1负担。如负有给付义务的义务人逾期给付,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肖素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 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