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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2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嘉辉与沈阳恒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辉,沈阳恒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2218-1号原告李嘉辉。被告沈阳恒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嘉辉诉被告沈阳恒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7706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原告李嘉辉银行存款68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沈阳恒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70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李嘉辉银行存款6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相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明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