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806号原告黄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包根、徐秀娟,灌云县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好,原告黄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朱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