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4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蛟与欧燕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蛟,欧燕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458-1号原告陈蛟,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凤冈县。委托代理人吴文兰,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欧燕,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蛟与被告欧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蛟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蛟负担。审 判 长 郭 渝人民陪审员 陈 语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何宗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