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行申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汉健与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汉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行申1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汉健,男,194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再审申请人刘汉健因起诉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行终字第000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汉健申请再审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一审诉求,给付70%的征地补偿费。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汉健对武穴市国土资源局提起征地补偿诉讼,未就征地行为提供基本的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审据此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刘汉健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刘汉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汉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辅伦审 判 员 郭登友代理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