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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5行审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浠水县水利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浠水县水利局,杨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25行审49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何火云,局长。被执行人杨文革,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申请执行人浠水县水利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浠水县水利局对杨文革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浠水利执(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水利局作出的浠水利执(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浠水县水利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浠水利执(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浠水县水利局作出的浠水利执(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杨文革罚款200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向明审判员  汪希元审判员  闵 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