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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执委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羊晓卫与魏燕、蓝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羊晓卫,魏燕,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委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羊晓卫。被执行人魏燕。被执行人蓝东。原告羊晓卫与被告魏燕、蓝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建德市法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羊晓卫于2015年10月12日向浙江省建德市法院申请执行,浙江省建德市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浙江省建德市法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袁 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来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