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白西来与田忠军、刘运书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西来,田忠军,刘运书,蒋经海,谢华伟,济宁市科力索具有限公司,兖州市弘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济宁市顺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白西来。被执行人田忠军。被执行人刘运书。被执行人蒋经海。被执行人谢华伟。被执行人济宁市科力索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忠军,经理。被执行人兖州市弘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忠军,经理。被执行人济宁市顺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华伟,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5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传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