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秀君与于福广、中国人寿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君,于福广,中国人寿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5号原告:王秀君,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于福广,男,民族、职业、住址不详。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所在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君诉被告于福广、中国人寿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君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