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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延陵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催9号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龙路。法定代表人王坚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怀荣,该公司职员。申报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延陵支行,住所地常州市莱蒙都会商业街9-1090号。负责人黄自强。委托代理人黄涵丹,该银行职员。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票号10300052/25767848,出票日期2015年9月22日,票面金额人民币180000元,出票人苏州新城创恒房地产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中开发区支行,汇票到期日2016年3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利害关系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延陵支行已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或申报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延陵支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谢   心   阳审判员 陆雪龙审判员严汉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奚   晓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