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丁德梅与童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德梅,童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417号原告:丁德梅,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童娟,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德梅诉被告童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德梅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德梅的申请,系对自身合法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德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德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潘秋越 来源: